辭職了勞動關係怎麼沒有解除
大家知道,一個勞動者的勞動能夠決定着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當勞動者被招進公司時,需要簽署勞動合同,當勞動者選擇辭職時,就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也會出現一個問題:辭職了勞動關係怎麼沒有解除?今天,本站就帶大家來看看,如何解決有關於勞動關係的問題。
一、辭職了勞動關係怎麼沒有解除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第三十六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第三十七條繼續提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第二款進一步明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在用人單位準備招聘勞動者的時候,一定要對所招之人進行詳細了,應聘者提供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企業方可同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若因情勢所需,必須馬上錄用這種特殊工種員工,則可與應聘者簽訂協議。導致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企業有權向其追償,從而將企業的風險降到最低。以上就是有關於辭職了勞動關係怎麼沒有解除的問題,如果您還有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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