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建立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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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不少民事主體在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會選擇與單位簽訂勞動關係,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建立時間最新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呢?在勞動關係建立之後,會發生經濟糾紛,此時,應該按照怎樣的原則進行處理呢?
一、勞動關係建立時間最新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勞動關係建立時間最新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勞動關係建立之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在現實中有,但是不多。一般存在於用工比較規範的用人單位與具有一技之長的高素質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起點意義重大。從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時起,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雙方才開始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建立勞動關係之時,是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管理下提供勞動時間,是計算勞動者工資的起始時間。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也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時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用工之日就是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
二、勞動關係的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適用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這些途徑,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和效力。
和解指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相互讓步或讓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矛盾的解決,和解後當事人仍然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權利。
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説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分為訴訟或仲裁中調解與訴訟或仲裁外調解,此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徵。
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特點,又具有可強制執行的特點,是指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後協商確定,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爭議自願交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經過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但是若發生糾紛之後,很難確定用工開始的時間,故而一般會認為是勞動關係建立時,為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若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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