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形成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關係形成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特殊勞動者需要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比如對於在華的外國人想要在中國工作的,必須先獲取就業許可證或者擁有專家證等其他特殊行業工作證。自然人無法達到勞動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單位的各項條件,也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自然人之間一般成立的是勞務關係,再比如,公司破產清算組和僱傭人員之間,破產清算組沒有固定場所、固定資產,對外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屬於其他組織,因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這兩者之間就無法成立勞動關係。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無法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
2、勞動者遵守勞動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支付報酬的工作
比如部分行業的銷售業務員,業務員並不需要每天按時打卡上班,沒有固定工作場所,也不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無底薪也無銷售任務,只是在銷售額中提成作為報酬。再比如運輸行業的掛靠關係,掛靠人以自有車輛僱傭司機跑運輸,只是通過運輸企業辦理營運證,以運輸企業名義從事運輸。但實際上司機並不服從運輸企業的管理和遵守規章制度,完全聽從掛靠人的指揮,也由掛靠人直接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與運輸企業就無法成立勞動關係。
3、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提供勞務一方的勞動行為必須是完成單位所安排的業務,現實生活中,部分企業在成立過程中僱傭員工工作,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除滿足上述1、2兩個條件外,所從事的活動是企業設立過程中業務的組成部分,當然成立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種類包括哪些?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係分為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係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勞動關係建立後,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係目前居少數,但今後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係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為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徵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為:
1)國有企業勞動關係。
2)集體企業勞動關係。
3)三資企業勞動關係。
4)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等等。
4、按勞動關係規範程度劃分,可分為:
1)規範的勞動關係,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
2)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係,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比如説用人單位在僱傭的員工當中有一些是屬於童工,那單位和童工之間建立的根本就不屬於勞動關係,因為童工根本就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而且,在這些條件當中從來都沒有規定必須是有勞動合同才屬於勞動關係,現在我國的勞動關係管理模式也是初步建立起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貫徹落實並不是全部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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