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什麼理由解除勞動關係
一、以什麼理由解除勞動關係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3.裁員和辭職,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怎麼算?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勞動關係解除,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實際上,這也是實踐中較為規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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