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解除協議約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員工在入職之初都會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上面都會寫清楚雙方的勞動關係存續多久,但是如果有一方想要提前結束合同這個時候的勞動關係解除協議約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這個方面的內容吧。
一、勞動關係解除協議約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一)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終止勞動關係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是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提前終止合同,並對因提前解除合同,重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意思表示。簡言之,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屬雙方重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文件,該文件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即雙方均受該協議內容的約束。
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才能解除,再就是如果員工有嚴重的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和制度的這個也是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協議,再就是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沒有合格,那用人單位就可以對其不進行錄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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