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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沒有籤合同現在不想做了,能找老闆要工資嗎?

未成年工沒有籤合同現在不想做了,能找老闆要工資嗎?

未成年人一直是社會關注的重點,未成年的人成長健康教育都關係着我國的未來,我國明確規定禁用童工,那麼對於一些16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一些家庭條件困難的要提前走向社會工作的,國家又有哪些規定呢?未成年工沒有籤合同現在不想做了,能找老闆要工資嗎?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未成年人的勞動問題。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主要內容

(一)、最低就業年齡《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也就是説,我國規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為16歲。未成年工是指16週歲至l8週歲的勞動者。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時間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時間,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點工作。

對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將專門制定相關規定。

(三)、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未成年人從事的勞動範圍受到嚴格的限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具體規定是,《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員條例》規定:申請船員註冊,應當年滿18週歲。

(四)、未成年工的身體檢查制度為了保護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按法定年齡招收未成年工時,應當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取得身體合格證明以後,才能夠正式被錄用。未成年工被錄用後,要依據《勞動法》第6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兩種。法律責任的基本內容有兩類。

《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工沒有籤合同現在不想做了,能找老闆要工資嗎?

只要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就可以拿回工資所得(不管是不是未成年人)。

1、勞動法第15條規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未滿16週歲)。

2、當事人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勞動局等)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仲裁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或者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4、當事人還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對於16-18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的勞動活動和勞動時間和環境都是有要求的,不能夠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對未成年人健康有危害的工種,同時也不得安排夜班或者加班加點,可以看出我國對於未成年人從事勞動是有特殊保護的,那麼未成年工沒有籤合同現在不想做了,能找老闆要工資嗎?答案是肯定可以的,只要保留勞動關係證明去相關的單位進行勞動仲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