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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殘疾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公司辭退殘疾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公司辭退殘疾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辭退殘疾人的,如果勞動者不是因工緻殘的,依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賠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員工受傷不是因為工傷而導致的話,首先是要給予員工一定的病假期限。在病假期限之後還是無法正常進行工作的話,那麼就可以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對員工進行辭退,但是要支付員工一定的賠償金以及因為對方是屬於傷殘人士所以,所以需要對其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