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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無故辭退怎麼起訴用人單位?

一、被無故辭退怎麼起訴用人單位?

被無故辭退怎麼起訴用人單位?

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法院起訴處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1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起訴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對於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有關經濟補償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是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