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勞動關係是什麼意思?
關於返聘其實大家都能理解就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退休之後覺得還需要這位勞動者,這時候再將這位勞動者又簽訂合同,這就稱之為返聘,小編在這只是為大家作了簡單的闡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到底退休返聘勞動關係是什麼意思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從社會保險關係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則意味着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最後,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係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係。
綜上所述,關於退休返聘勞動關係這一問題,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如何建立勞動關係目前在理論界的爭議是比較大的,都有不同的觀點,所以小編認為目前還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也可以直接在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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