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不用補償的情況是什麼
一、辭退員工不用補償的情況是什麼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採取了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勞動合同解除的;
8、勞動者開始依法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
9、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
10、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即使是在法定情形下辭退員工,那也要看具體的情況,才能確定是否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若是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下辭退,即過失性辭退,那麼按照規定並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格外也要注意,若是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那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快遞公司員工是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答:一般是。律師解析:一般來説快遞公司員工一般屬於勞動關係,具體如下:1、假如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就屬於事實上的勞動關係;2、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就屬於勞動關係。對於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需要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如...
-
疫情期間被單位解僱瞭如何辦
律師解析:疫情期間被單位解僱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怎麼確定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口頭或者書面約定好,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勞動服務,用工者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法律關係。鑑別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出現事故,勞動關係員工只能申請侵權損害賠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用人...
-
公司突然解僱我,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律師解答:公司突然解僱我能得到樣賠償金。律師解析:公司突然解僱我能得到樣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