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勞動者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其中部分管理層可能會接觸到公司比較核心的機密,因此很多公司都會與其進行競業限制的約定,但有的單位與所有的員工都進行了這方面的約定。要是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到底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規的規定。
這個規定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二是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三是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果勞動者是一般員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會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祕密,則企業無必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只選擇那些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可以達到保護企業核心祕密和經營利益的目的。
由於立法對競業限制的主體問題沒有規定,可能出現競業限制的主體範圍過寬的現象。從而導致用人單位不論員工從事何種崗位、是何種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觸到商業祕密,均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麼這種做法就明顯不妥。
這使得用人單位對其利益不會造成威脅和損害的人員也給予了競業限制,既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經濟補償,增加企業的成本。
二、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地域限制
如果已明確約定離職者應在什麼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企業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對手,則依約定來判斷是否構成違約。約定的區域範圍應當結合本企業擁有商業祕密範圍來確定,區域的大小一般與原企業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相關。企業不得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區域或一概規定不得從事同行業。如果企業已作出類似約定,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這構成了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我們認為也應根據上述原則確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即結合本企業擁有商業祕密範圍來確定。
關於競業限制,有的是直接約定在勞動合同當中,當然更多的時候是格外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規定單位並不是需要與所有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的約定,通常是與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之間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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