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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隨着勞動者人員流動性的加大,有的公司出於對商業祕密的保護,而會選擇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是有需要進行競業限制約定的。那麼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與特定的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的,對於簽訂對象的合理性,應依員工職位的高低以及有無接觸商業祕密的機會,作出不同的認定。對於時常接觸商業祕密的高級職員,如董事、經理,可與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於有機會接觸商業祕密的一般員工,對其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應有合理的限制,以免影響他們的生計。一般來説,需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員: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市場計劃或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機要祕書員等。與凡不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企業來説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如何約定競業限制協議

1、員工離職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一般而言,競業限制的期限應當取決於該商業祕密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和員工掌握該商業祕密的程度、技術水平的高低。對於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商業祕密,其競業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兩年。

2、對價的補償性。

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員工的自由擇業及獲得勞動報酬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費。企業為保護其商業祕密而與員工訂立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對於員工施加的是不利的限制。基於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企業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來補償員工由於就職被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損失。

3、注意明確違約責任。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最好明確約定有關違約責任。比如,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也可以設定免責條款和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法律責任的事先約定可以避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後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困難,有利於合同糾紛的解決,也有助於減少當事人在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

為防止商業祕密在同行業間的泄露,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通過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來保護單位的商業祕密。勞動者一定要了解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不能盲目與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影響自己跳槽。另外,我們還為大家介紹了“如何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您可以參考一下,也可以來電諮詢律師,讓律師幫您審查一下協議內容,避免發生糾紛,無故支付違約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標籤:員工 約定 競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