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監護人關係?
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監護人關係?
允許解除監護關係的情況有:
1、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
但是對於解除原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撤銷其監護;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序,撤銷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相關規定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維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產業的法律制度。約束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卻短缺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自主參與”民事活動。所以,為了完成民事權利能力對等,就需要對民事行為能力短缺施行救助。監護就是這樣一種對民事行為能力短缺者的救助制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約束民事行為能力人經過監護人得以直接參加民事法律關係。
監護人的責任可概括為下列各項:
1.維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
2.辦理被監護人的產業
3.署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對被監護人形成別人危害承當民事責任
監護人依法實行監護的權力,受法令維護。
監護人不實行監護責任或許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當責任;給被監護人形成產業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有關人員或許有關單位的請求,吊銷監護人的資歷。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無論是刑事法律還是民事法律,在每個條文中都透露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監護人需要嚴格履行自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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