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是否可以處置
一、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是否可以處置?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出國留學等,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如何確定法定監護人?
監護人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監管的人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和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職責就是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同是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和代理執行相關的民事活動,監護人被指定後就不能隨意地終止監護的責任,監護人要是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監護人的職責,那麼需要通過法院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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