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能夠隨時辭職嗎
一、勞務派遣工能夠隨時辭職嗎?
不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勞務派遣的特徵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勞動生產都不相同,它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
2、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是其一個很重要的特點,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派遣單位則會按照協議的約定將合適的職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的過程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不必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正式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勞動者只需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給付相應的勞動,有關的用工單位則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至於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管理,則是由派遣單位來進行的。因此,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始終不發生人事管理關係或者隸屬關係。
3、“三角關係”的用人模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八個字用來形容勞務派遣再合適不過了。由於勞務派遣中勞動力的僱傭和使用相分離,所以在勞務派遣中的勞動法律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應訂立勞動合同,並約定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則依法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合法的勞動關係。但派遣單位作為形式上的用人單位,其招聘、僱傭勞動者的目的並非是要使用勞動力,而是為了通過向用工單位“租借”勞動力,從而獲取相應的租金,他們之間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單位為用工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者以滿足其用工需求。
作為勞務派遣工來説,不管是在本派遣單位還是被派遣到的公司,辭職都有一定的要求,最起碼勞務派遣工需要完成派遣的工作之後才能離職的。這個過程當中產生了提前離職的想法的話,也要看當初和公司的約定,正常情況下誰都沒有隨時辭職的權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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