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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職協議的注意事項

公司入職協議的注意事項

每年七月都有很多的應屆畢業生走入社會的舞台,剛剛從校園走出來的應屆畢業生的社會經驗是非常的不足的,畢業生一定要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那麼公司入職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注意事項啦。

公司入職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試用期的三大法律問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屈曉蓉説,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被視為勞動合同期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2、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係,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換句話説,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即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為2000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3000元的做法不當。

3、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

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於第一條分析結果公司並未與小王約定合法有效的試用期,因此,當然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二、違約金約定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與之依法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外)。屈曉蓉説,法律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理由明確作出了限制規定,即僅限於兩類,分別為“因合法出資培訓而簽訂服務期協議”和合法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都會因“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而無效。因此,本案中,公司為小馬申請辦理上海户口的行為並未達到可以與之約定違約金的法律要求,即使約定,也屬無效。

三、新人還須知曉兩大問題

除以上探討的法律問題之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查明必備條款

1、瞭解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瞭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防止日後用人單位不合理地調崗和變更工作地點。

3、瞭解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確保自己定額內及定額外的勞動均可獲得法定對價。

4、瞭解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防止日後在勞動報酬、休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計算等方面,陷入舉證不利。

5、瞭解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對已有或潛在人身危險及風險有足夠把握。

6、瞭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看清勞動紀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何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和細化,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多多少少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很多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的簽收較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曉內容之後,莫名其妙即揹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入職協議的注意事項,剛剛出社會的新人在簽訂公司入職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多看一下上述文章的注意事項,不要被矇騙,希望剛出社會的學生都能有一份喜歡的好的工作,這些公司入職事項一定要多多注意。

標籤:協議 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