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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童工投訴

勞動法規定童工投訴

童工由於其心智尚未成熟,僱傭童工從事勞動是違法的,有的單位為了減少人工成本,而違反法律的規定使用童工。對於單位這樣的違法行為,就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如果大家發現有非法僱傭童工的行為可以向勞動法規定童工投訴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保護童工的權益。下面小編就具體介紹下如何維護童工的權益。

一、勞動法規定童工投訴部門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僱傭童工的,發現者可以通過打電話、寫舉報信或者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二、對僱傭童工的法律法規規定有哪些

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花朵,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權益是全面保障的。要是有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大家可以馬上向勞動法規定童工投訴部門進行舉報,同時也好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但作為企業的老闆也要警示自己不能非法僱傭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