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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合同和五險一金嗎

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合同和五險一金嗎

對於很多剛畢業的求職者來説找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樣找到工作以後各種職場的注意事項和規則也困擾着很多求職者,今天就為大家解答下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合同和五險一金嗎?不提供是不是不合法的呢?需要承擔哪些責任?相關的法律條文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合同和五險一金嗎?

一、簽訂合同就代表建立了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的雙倍工資。因此用人單位一旦確認錄用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和五險一金。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户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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