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何
案情簡介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於2000年結婚,婚後於2012年、生育女孩小筱、兒子小默。後因感情破例,於2013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筱、兒子小默共同所有。婚姻關係解除後,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13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並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後,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原告所有的房屋贈與自己子女,該種行為是否有效?1.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2.原告在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並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民法典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並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3.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裁判結果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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