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保障

有身份證算不算童工招聘違法嗎?

一、有身份證算不算童工招聘違法嗎?

有身份證算不算童工招聘違法嗎?

有身份證不等於不是童工,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剛出生的孩子只要上了户口,即可辦理身份證,童工的界定不是以有無身份證來衡量的,以年齡為準,未滿16週歲而參加有償勞動的,即為童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我國《勞動法》規定“童工”的年齡是未滿16週歲。而身份證法規定,未滿16週歲的人也可以領取身份證,不過需要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並且有效期只有5年。所以,判斷是否是童工的標準是是否滿16週歲,而不是是否有身份證。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週歲的用工。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害勞動怎麼處理?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並實施了以下行為:

(1)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2)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作業的;

(3)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本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以上3種情形之一,就成立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應知是不滿16週歲的人而僱用其從事危重勞動。

所以只要是招聘沒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要不是從事體育單位或者是文藝工作的,那肯定都算是違法的。這種情況除了要給童工本人進行賠償之外,國家還會對這些單位進行罰款,每招聘一個童工,那麼罰款的書我通常都是在600元以上,而且如果當事人他有身份證,但是他又沒到16歲,也不能夠説他不是童工,因為童工不是靠身份證來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