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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可以拒絕加班嗎?

哺乳期可以拒絕加班嗎?

哺乳期可以拒絕加班嗎?

一、哺乳期:

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後至其孩子滿週歲期間。

為了保護母嬰健康,降低乳幼兒死亡率,國際上已將保護、促進和支持母嬰餵養作為婦幼衞生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哺乳期保健為指導母乳餵養與哺乳期衞生,包括母乳分泌量、影響乳汁分泌量的因素,餵養方法及乳房護理,乳母飲食、休息、睡眠、斷乳等。

二、哺乳期加班可以拒絕:

哺乳期指的是女員工生育完至嬰兒滿一週歲的時間段。

在這段時間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員工在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也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因此哺乳期的女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除此以外,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時間也可合併在一起使用,即每個工作日應當有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減女員工的工資。

另外,《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女員工在產假期滿恢復工作的時候,應當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母嬰健康,降低嬰兒的死亡率,我國已經出台了相關法律,明文規定哺乳期的女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並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員工做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勞工作。

標籤:哺乳期 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