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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社保補繳新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武漢社保補繳新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根據最新的消息,武漢市出台了關於社保的新政策。現在已經有越來有多的人蔘與到交社保的大軍中,交社保在我們老了之後會帶來一些便利。可能有的人會因為工作忙碌而忘記交社保,那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武漢社保補繳新規的一些內容措施吧。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有新規

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一直備受關注。《暫行辦法》規定,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應以社保信息系統記載的中斷繳費時間為參考依據,再由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但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2004年7月1日。

繳費基數是按照自願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同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二的積累額,如果超過補繳金額的1倍,則封頂。

比如老王是個體户,首次在流動窗口參保是在2010年,而在2014年中斷繳費,那麼他想補繳養老保險費,只能從2014年往後繳納至今,不能補繳2010年之前的養老保險費。如果老王覺得以前經濟困難繳得少,想把2010年至2014年之間繳的標準提高,這同樣是不允許的。

將減輕參保人經濟負擔

武漢市人社局養老處負責人介紹,“過去補繳的適用範圍邊界不夠清晰,補繳行為是否違規不好界定。現在做了統一規定。”以前的辦法有按上年度“崗平工資”60%-300%確定補繳基數的,也有按歷年“崗平工資或社平工資”60%-300%範圍確定補繳基數,兩種補繳方法金額相差很大,前者繳費金額更高,對日後領取待遇的影響也很大。有的企業或個人可能因為“滾雪球”一樣的補繳金額而放棄補繳。《暫行辦法》有助於減輕補繳時經濟負擔。

此次發佈的《暫行辦法》,對五類情形的參保補繳問題進行了規範和統一。一是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二是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四是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五是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哪五類情形可補繳?

一類是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一是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範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二是本市統籌範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三是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第二類是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第三類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不再執行勞社部發〔2001〕13號文件第一條“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處理一次性補貼的規定”。

對於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後進入企業工作的原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的政策銜接工作。

第四類是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參保單位或職工個人應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調整繳費工資基數而申請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和情況説明,凡符合補繳條件和追溯期限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符合這類情形的,應以社保稽核意見為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的追訴期。

第五類是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補繳基數及比例如何確定?

對於用人單位及職工,按照據實核定的原則,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確定補繳基數,具體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對於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在申請辦理“漏保補繳”業務時,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應該參加而未參加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時間,應按規定從被批准招收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補繳積累額後方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補繳積累額的基數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比例統一按3%確定。

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自願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

按照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及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均應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利息,加收的個人賬户利息併入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户利息由用人單位承擔;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户利息由個人承擔。

補繳要交多少滯納金?

此次《暫行辦法》首次引入滯納金程序,統一補繳滯納金徵收辦法。

按照本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二的積累額,積累額由個人承擔。

加徵的滯納金或積累額總額超過補繳數額1倍的,按照不超過補繳數額徵收。加徵的滯納金或積累額全部併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在按規定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加徵滯納金或積累額後,在計算補繳期間的實際繳費指數時,以本市對應年度歷年社平工資或崗平工資為基數計算確定。

哪些情況暫不符合補繳申報條件?

對於暫不符合申報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及時指導申請人完備申報條件和補充相關資料。

1、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的。

2、申請人無法提供職工檔案的。

3、申請人無法確定職工檔案託管機構的。

4、申請人職工檔案存在記載殘缺不全的。

對於上述問題,按照工作職責範圍和審核認定權限,先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如遇重大政策及管理體制等問題確需報告的,再報市人社局相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哪些情況不予受理補繳申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1、職工申報調整繳費基數申請補繳超過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2、靈活就業人員已選擇繳費基數履行了繳費手續,再次申請調整繳費基數並辦理補繳的。

3、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跨統籌地區補繳業務的。

4、參保人員已在跨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5、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以上就是對於武漢社保補繳新規內容的一些具體的解釋及相關的説明,其實我們可以知道社保是可以補繳的。但是他的補繳也是要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比如説年限的限制。還就是如果你是有單位的應該是單位去補繳,個人的話就自己自行去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