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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車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鐵路法》的有關規定,為確保鐵路運輸和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鐵道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12-03

實施時間:1992-12-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鐵路法》的有關規定,為確保鐵路運輸和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旅客列車治安聯防活動,是維護旅客列車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廣大旅客和運輸安全的有效措施,必須加強領導,各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

第三條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是在列車長的統一領導下,由乘警具體組織實施,全體乘務員參加,選聘若干旅客,採取專羣結合的羣眾性治安防範組織形式。

第四條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組織的任務是:在列車上開展社會公德、法制和旅行安全常識的教育;調解旅客糾紛,化解矛盾;預防、發現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列車治安秩序。

第五條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人員的責任是:

1、全體列車乘務人員必須把搞好治安聯防工作納入各自的作業程序,堅守崗位,恪守職責,密切配合,模範地完成各項治安聯防任務,保證旅客生命財產安全。

2、旅客治安聯防員要勇於負責,認真維護列車治安秩序,發現問題及時與乘務人員或乘警聯繫,協助做好工作。

第六條 旅客治安聯防員,應從有明確身份、持客票的長途旅客中選聘;短途列車可從通勤職工中選聘。

工作程序是:

1、列車始發後,由廣播員宣傳建立列車治安聯防組織的目的、意義和要求,動員廣大旅客支持和協助。

2、各車廂列車員在對旅客進行服務登記、查驗車票時,物色2名治安聯防員為初選對象,再由乘警登記確認後正式聘請。

3、由列車長主持召開列車治安聯防會議,乘警佈置任務,提出要求,並將治安聯防員送回車廂,向旅客宣佈,當眾佩戴治安聯防員標識。若旅客治安聯防員中途下車,應提前作好補選工作。

第七條 列車長、乘警巡視車廂時,應主動與治安聯防員溝通情況,取得聯繫,支持他們的工作。列車到達終點前,要對旅客治安聯防員表示感謝,對其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給予表揚或適當獎勵,並負責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或感謝。

第八條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工作,由各級鐵路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由客運、公安、車輛部門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

第九條 各鐵路局和鐵路分局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旅客列車治安聯防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工作要納入旅客列車檢查評比和對乘警工作的考核內容,與班組、個人的考核、評選掛鈎。

對列車治安聯防工作中認真負責的幹部職工要予以表揚,對防止重大治安事件和制止犯罪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可報請上級予以獎勵或記功。

對未按規定開展治安聯防活動的單位、列車或工作人員,其上級要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開展起來,造成損失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旅客列車治安聯防工作所需經費(包括製作治安聯防員胸章和座席標牌及發感謝信的費用等),列入運輸成本。

第十一條 各鐵路局、分局可設立旅客列車治安聯防獎勵基金,表彰和獎勵在列車治安聯防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鐵路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各鐵路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