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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內容怎麼樣的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上,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廣西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內容怎麼樣的

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孕婦在我國本就是弱勢羣體,所以在着懷孕期間,就會對其採取一系列的保護規定。所以在公司的時候,孕婦如果遇到自己權益被侵犯的情況,應該立即拿起法律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