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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追討12年加班費51萬的請求被單位駁回怎麼辦?

一、員工追討12年加班費51萬的請求被單位駁回怎麼辦?

員工追討12年加班費51萬的請求被單位駁回怎麼辦?

員工追討12年加班費51萬的請求不被單位受理,職員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此類申請書之中需要包含的內容具體如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二、追討兩年內和兩年以前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有何不同?

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在兩年內的,舉證責任在於單位;超過兩年的,舉證責任在於勞動者。因此,如果勞動者主張兩年前的加班費,就應對兩年前的考勤、工資支付等相關情況進行舉證。

相關法律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

職員如果遇到了單位安排自己加班,但是卻不予支付加班費的情形,最好是在確定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兩年內就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出希望單位按照約定向自己支付加班費的請求,這是由於如果超過兩年才提出仲裁請求,此請求提出後職員可能並不能獲得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