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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監察法留置誰負責?

日常生活中,國家會依法進行賠償,當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對我們造成損害。在這方面的監督就是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來負責。適用於監察機構的監察法中有留置一詞出現。那麼,對於國家監察法留置誰負責呢?一起來看看國家在這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國家監察法留置誰負責?

留置

留置,即放置,佈置。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 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法律名詞

債務留置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特徵

留置權除具有擔保物權的共有屬性外,其獨特屬性表現如下:

1、留置權人事先佔有留置物。

2、留置權只能是動產。

3、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4、留置權具有留置和擔保雙重效力。

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對方的動產。

2、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人取得佔有的同一合同約定的應付給的款項。

3、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留置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留置標的物。

2、收取孳息。

3、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負有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還留置物。

根據《擔保法》第82條的規定,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只適用於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擁有留置權。

公安留置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留置”出現於《警察法》中,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監察留置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的權責。

決定稱,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一詞在此前的監察體制中並無出現,在《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

從上述得出,對於國家監察法留置誰負責這個問題,還是由有國家賦予權力的監察委員會來負責。留置法也對可以留置的案件進行了説明。例如,在債務留置這方面的規定,它的處理的程序和原則,並如何依法保障留置人的權力與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