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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留置是否為強制措施

監察法留置不是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強制措施只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留置是指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監察法留置是否為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