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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留置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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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留置和監視居住

勞動監察機構其實主要就是指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一般在是設立在區縣的,市一級的往往就是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很明顯,這些勞動監察機構主要就是在勞動方面進行保障、監督的。當然,對於一些勞動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投訴。另外,遇到了勞動爭議、糾紛,也是可以申請勞動監察大隊來進行處理。這與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不同的兩個機構,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區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留置後監察委取保可以嗎

監察委留置後取保候審是不可以的。


(一)、立案


1、立案條件。經過初查,已掌握被調查人部分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和證據,需要追求政務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調查。


2、立案程序。

(1)調查部門製作《立案調查請示報告》報監察委主任批准並提請監察委委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如果監察對象是同級黨委管理的對象,應向同級黨委請示(一般應書面請示報告)。

(2)決定立案後,開具《立案決定書》,並向被調查人宣佈並製作筆錄,通知被調查人所在的單位。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免的人員,應向人大常委會通報。

(3)報上級監察委備案。


(二)、留置


1、留置條件。《國家監察法》(草案)有相應的規定,可參照,在此不予展開。由於留置需要上級監察委審批,因此在報批材料中,已經有證據基本上能證實犯罪事實(如果單證,審批可能通不過)。


2、留置程序。

(1)審批程序。需採取留置措施的,製作《留置措施採取審批表》和相關證據材料報本級監察委委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然後報上一級監察委批准(無須開委務集體會議,可以相關分管領導審批)。如果被調查人是本級黨委管理對象的,應向本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可口頭)。

(2)留置決定作出後,開具“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佈,並及時將被調查人送至留置場所留置(這裏是否及時送至,應啟動監督程序進行上下級監督,像以往公安機關部分案件,往往出現刑拘後不及時送至看守所的情況,導致在非辦案點非法訊問出現刑訊逼供等現象),從進入留置場所開始應對被調查人進行實時監控錄像。除提取證據、外出就醫等經批准外,不得將被調查人帶離留置場所非監控外區域。

(3)一般在24小時內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及所在單位。如果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應及時向所在的人大機關和政協機關通報。並在24小時內對調查人進行訊問形成筆錄。

(4)留置期間應保證被調查人基本權利,主要是要保證一天六個小時以上的睡眠休息(飲食時間另外),另外應該內部規定不能夜審,可設置不能超過當天夜晚23點、24點。還應有醫護條件定期對被調查進行身體健康指數檢測是否適合繼續留置。

(5)嚴禁先留置後審批,對非法留置應一律查處,尤其是上級監察委要把好關。

(6)留置解除。調查部門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見報監察委主任審批,出具《解除留置措施通知書》辦理出留置場所手續,交接時應有被調查人單位相關人員、親屬在場。如果是因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被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留置措施則自動解除。


(三)、移送司法


1、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疑難複雜案件,三家可能會發生分歧的情況,可邀請檢察、法院進行論證(以審判為中心,類似於公安刑事案件,遇到疑難複雜並且三家可能會有爭議的情況下,邀請三家提前討論,減少分歧)


2、監察委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內部審理後,向本委委務會議提出政務處分意見、紀律處分意見(黨紀也立案的情況)、是否移送檢察機關的意見。需要移送檢察院的,先將被調查人黨紀處分、政務處分作出。移交檢察院前,讓調查部門製作《起訴意見書》,主要領導審批後由監察委案管部門將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移送至當地檢察院案管部門。當然移送之前,需要兩家相關業務部門領導提前溝通協調。


3、檢察機關在收案後先及時審查作出是否對被調查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個審查猶如審查逮捕措施,但又跟以往不同。此階段並非單獨的審查逮捕階段,監察委也不是報捕,而是移送起訴。因此檢察機關在收案後,就意味着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只不過在這個階段中,劃出一定的時間段,比如7天內完成對被調查人是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審查。對構成犯罪的,作出決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的,應該將犯罪嫌疑人及時帶至看守所進行羈押。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對於犯罪人員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在取保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是一般在留置後證明案件事實清楚,一般是不適用於取保候審了,所以,不同的情況所使用的條款就會不一樣,我們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