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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加班賠償工資怎麼算的?

一、 對於加班賠償工資怎麼算的?

對於加班賠償工資怎麼算的?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加付應付額度50%至100%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加班工資怎麼算才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加班就是屬於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之外所付出的勞動力,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按規定支付加班的費用,如果拒不支付或者是逾期支付這種行為,勞動者都是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只要用人單位不履行必定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標籤:加班 工資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