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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值班工資怎麼算的?

一、春節假期值班工資怎麼算的?

春節假期值班工資怎麼算的?

一般春節7天假期,農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除夕、正月初四到正月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兩倍的加班工資。

二、單位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於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也就是説,加班費和獎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時,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合上面所説的,春節假期是屬於法定的節假日,如果值班的話,那麼就需要按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來進行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資計算,而對於休息日按排加班會按二倍工資計算,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加班費用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