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以辦案律師的結案方式分類:非訴訟類案件和訴訟類案件兩大類。訴訟類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分類:婚姻家庭糾紛與繼承糾紛兩大類。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當事人,傾聽當事人講述;收集、確認與案件相關證據;大致判斷案件的結果;(這本身也是心證的過程,一定要注意傾聽單方陳述所得出的結果有可能與真實事實有差距,這需要後期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以及仔細判別本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
(二)與當事人一起確定是否進行調解;
(三)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接觸,做好調解與訴訟的雙重準備;(案件至此,在律師心中對案件結果應該已經有相當確定的判斷,同時要把這種判斷結果明告知當事人。出於各個律師辦案風格及當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對案件結果的負面與正面因素是如實、還是誇大、縮小地告知當事人,需要律師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四)進入結案階段:調解結案或訴訟結案。
二、離婚訴訟有哪些誤區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並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徵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徵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後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説這種試圖重歸於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後,如對子女沒有撫養權,就可以和子女脱離關係。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與子女脱離關係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變更撫養權。
要是需要委託律師來辦理離婚案件的話,當事人需要了解的東西很多,其中就包括如何選擇律師,怎麼聘請律師等等。這些都是與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相關的,因此千萬不可粗心大意,覺得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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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對方出軌沒證據,可以單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我錯民法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