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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變更保全措施解凍公司三千萬存款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楊彥傑 田楊

法院變更保全措施解凍公司三千萬存款

“感謝新野法院對公司銀行賬户的解凍,避免了公司面臨的一系列合同違約,快速化解了企業的經營危機!”某風電公司趙總感激地説。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某建設公司與某風電公司為財產保全案件中,被保全人某風電公司以銀行保函擔保申請對其公司銀行存款3012萬元解除凍結。近日,新野縣法院審查後依法准許解除對公司銀行賬户存款的凍結,幫助企業渡過了難關,企業為表感激,給新野法院送去了錦旗和感謝信。

某風電公司是新野縣招商引資的重點外商投資企業,計劃投資7.6億元建設90MW風電項目。某建設公司承建該風電項目部分工程,但在建設過程中,與風電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並申請對風電公司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凍結風電公司價值3012萬元的財產。新野縣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裁定凍結了某風電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012萬元。該風電公司銀行存款被凍結後,流動資金立即緊張,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轉。

某風電公司積極與多家銀行協商,其中一家銀行同意出具銀行保函,為該風電公司提供擔保。但某建設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法院已足額凍結了風電公司的3012萬元存款,相比較於銀行保函、不動產、股權等財產,已凍結的銀行存款更有利於下一步的執行,如果解除對銀行存款的凍結,有可能導致仲裁裁決無法得到順利執行,故不同意解除凍結。

新野縣法院經審查認為,某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擔保金額為3012萬元,與某建設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相當,完全能夠覆蓋某建設公司的仲裁主張,在條件成就時依據該保函可迅速實現其利益,不會出現執行不能的風險;且被保全人被凍結3012萬元,數額較大,勢必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為有利於某風電公司資金流正常運轉,在該公司提供銀行保函後,新野縣法院同意了風電公司的申請,裁定解除了某風電公司名下銀行存款的凍結。

當前,我國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在強力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的關鍵時期,經濟運行正逐步走向常態化復甦,新野縣法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在保障申請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注重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在法律法規的制度框架下進行司法創新,依法採取“活封活釦”、變更保全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對被保全企業的影響,避免了企業被保全財產後面臨資金流斷裂、後續合同違約、項目爛尾等風險,促進了企業健康長效發展,以法治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