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從什麼時候算
相信各位勞動者都清楚,在遇到特殊情況的時候,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主要就是在單位不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這個雙倍工資從什麼時候算呢?可能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雙倍工資從什麼時候算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這一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自2009年入法以來,在廣大勞動者之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同時也一定程度地解決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
然而,“雙倍工資”在實踐中也逐漸產生了諸多爭論,諸如雙倍工資的時效界定問題、企業高管主張雙倍工資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目前,在中小企業的用工過程中,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並不少見。對於勞動者而言,如果在公司長年工作而未簽訂勞動合同,再索要雙倍工資還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雙倍工資是懲罰性的民事賠償金,適用於一般仲裁時效,時效為一年。
二、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包括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它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工資差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一)限期支付。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只要補付即可。
(二)差額支付。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這個規定的金額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不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已經支付金額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即可,不必再加付補償金;
(三)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期限內,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雙倍工資從什麼時候算?綜上,並不是説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單位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就要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此時必須是在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一個月內沒有簽訂的,那麼才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並且這個雙倍工資最多隻能要求支付11個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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