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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到週五的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一、週一到週五的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週一到週五的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1)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2)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4)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未按約定支付加班費屬於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並承擔延期支付工資的賠償。 用人單位應該要及時支付勞動者在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二、單位不按照約定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辦?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任何單位組織的加班活動,職員都是可以獲得加班費的,由於法律規範有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支付方式,故此職員可以參照法律,再結合自身的情況,初步計算自己可以獲得的加班費,若是最後獲得的費用與實際費用不符合,職員可以向單位詢問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