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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無故被老闆扣工資警察管嗎?

一、職員無故被老闆扣工資警察管嗎?

職員無故被老闆扣工資警察管嗎?

職員無故被老闆扣工資警察是不管得,用人單位確有剋扣工資的權利。無故剋扣工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應有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確有剋扣工資的權利。比如,法律終究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如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亦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這些都是法定的關於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合理情形。可惜,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卻以其他一些莫須有的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令勞動者利益無故受損。因此,當用人單位以法定情形以外的理由扣減工資時,即可定為無故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支付全額工資,並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獲取相應賠償。

二、離職工資被扣該怎麼辦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離職時工資什麼時候結清。但是根據各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員工離職時結清。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雖然單位確實是有權利扣除職員的工資的,但是必須要有明確的理由,在扣除工資之前,需要告訴違法規定的具體事宜。對於職員的工資無故被扣除的,警察雖然不會管,但是該職員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等機構,提出救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