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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差額怎麼舉證?

加班費差額怎麼舉證?

單位説加班費是300元,職工説加班費是500元。對於這200塊的加班費差額怎麼舉證呢?是由單位舉證呢還是由職工舉證呢?如果雙方都不能舉證,到底按哪方説的執行呢?

一、加班費差額如何舉證?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1)應當由勞動者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比如工資單、考勤卡。

(2)如果勞動者證明相關的證據材料由單位掌握,那麼單位應當提供。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義務提供員工離職前2年內的工資單備查。如果單位不提供,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若勞動者沒有保留工資單,則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兩年的工資單,勞動者只能獲得就這兩年的加班工資差額部分。

該公司的《員工手冊》長時間未進行修改,勞動合同法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變化很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指導意見專門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説明,明確了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資來支付加班費,具體的內容與一審法院中判決寫明的理由相同。因此,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掌握最新的勞動法律,並根據法律的變化及時修改相應的規章制度,避免相應的風險。

二、怎麼計算加班費?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同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調研與指導》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加班工資基數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因此,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低於上述標準,那麼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補足加班費差額部分。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加班費差額的舉證責任是由勞動者來承擔的,但如果勞動者證明相關的證據材料由單位掌握,那麼由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