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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住院社保局補貼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懷孕期間住院社保局補貼工資規定是什麼?

懷孕期間住院社保局補貼工資規定是什麼?

懷孕期間住院社保局補貼工資規定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產假期間的待遇是怎麼樣的?

1、首先,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為:月繳費工資/30天×產假天數。

2、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由此可見,如果不是因為休產假住院的,而是因個人身體住院治療的,在醫院開出了病假證明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待懷孕的女職工就和對待其他普通員工都是一樣的,病假期間的工資肯定跟正常上班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不一樣的。

在懷孕期間,我們國家所規定是由社保局可以發放生育津貼,同時用人單位如果還發放工資的,那麼在這方面的待遇是不能夠重疊的。發放的工資是不能夠低於最低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