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請病假規定是什麼?
懷孕期間請假主要由企業自行規定,而就企業來説,女職工的長期病假對生產經營活動、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響,特別是部分女職工從孕期的第一個月即休病假的情況。長病假員工長期不在崗,對於相關的工作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同時,其崗位保留的時間約一年左右。因此對企業的人員調配、工作分配產生較大的困難。最讓有些企業難以接受的是:試用期的女職工,在懷孕後立即提出休長病假。
一、懷孕期間請病假規定是什麼?
對於女職工在孕期休長病的情況,每個地區的標準有所不同,其中根據上海市的有關文件,主要有以下處理原則:
1、職工應履行請病假手續,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單。一般由醫療單位開具病假條(通常為2周/次),並由職工提交給企業。經企業審核通過後,職工開始休病假。
2、在長病假前六個月內,企業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如下: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説明1:總體上是在原有實得工資的基礎上“折上加折”。
説明2:“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是包含在職在崗期間的獎金、津貼、補貼等。因休病假的職工未能正常參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產工作而產生的工資性收入是無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補貼。
3、在長病假六個月期滿後,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具體標準如下: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病假待遇低的“兩個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個封頂”,具體標準如下:
第一個保底: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
第二個保底: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請病假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懷孕的女職工雖然還有能力繼續完成單位交代的大多數任務卻可能會因為身體的不適而必須請病假的,此時單位就應該在照顧的態度上給予特殊的待遇而直接按照法律的要求批准其假期,否則就是對女職工的違法侵害而可能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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