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資福利

東莞離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東莞離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東莞離職補償標準是什麼

1、計算離職補償金的方法: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金;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金。

2、根據不同離職情形,可以主張不同的賠償金。如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保。協商不成,依法提起仲裁主張權利,以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剋扣的工資、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失業保險金等。

二、經濟補償金中的N代表了什麼?

N、N 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1、“N”的適用範圍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就是N。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4種:

(1)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2)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辭職

(3)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

(4)經濟性裁員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2種: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

(2)用人單位主體滅失(如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2、“N 1”

只有出現這3種情形:

(1)醫療期滿;

(2)工作不勝任;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並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 1。這裏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

3、“2N”

2N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有以下選擇:

(1)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2)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在勞動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但實踐中難以恢復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以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啊,計算方式,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單位的月薪資來進行計算。

標籤:離職 補償 東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