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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新規定?

徵地拆遷在我國近年來是熱門話題,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一樣,所以各個地區的補償標準也是不盡相同的,那麼東莞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最新的規定中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東莞政府出台的最新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東莞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新規定?

東莞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東莞政府出台的最新的《徵地拆遷補償條例細則》規定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結構、質量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最低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託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託不成或者對分別委託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範、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訂。

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佈。

第三十二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差價。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

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於差價總額的30%。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

(一)產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並且尚無法確定繼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及其銀行利息返還該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收回被拆遷房屋相關的權屬證書,在拆遷完畢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東莞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中的最新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當然以上的規定並沒有給出具體的金額,因為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並不一樣,所以各個地區的補償標準也是有所差別的,當您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