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離職工資什麼時候發?
一、正常離職工資什麼時候發?
1、正常離職工資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職員離職需要書寫辭職信
辭職信應包含以下內容。
(1)員工本人辭職的意願。員工洋洋灑灑寫了很多,但是沒有一個字表明自己是辭職的,那這封信就不叫辭職信,或者只能算做一封離職説明。
(2)員工本人的簽字。有的時候員工交過來的辭職信是打印版的,最後的落款也是打印出來的,或者有的是員工的辭職信在交到人力資源部的時候就已經簽過字了。這個時候一定要讓勞動者當面再重新籤一遍字或者按一個手印進行確認。
(3)辭職日期。這個日期是辭職信送達的日期,而不是辭職信的落款日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辭職後,企業應該在30天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當然,如果人力資源部接到的辭職信的日期如果早於當前日期,可以要求勞動者重新簽字並標明當前日期。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可能會提出離職的請求,單位也可能會向職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但不管是哪一方想要解除勞動關係,只要最終職員辦理離職手續,那麼離職當月單位需要一次性付清職員應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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