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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單位也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工資給勞動者的。至於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估計大部分的勞動者都不是很清楚,這就給單位以可乘之機,侵害自己的合法利益。那到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並不是勞動者的 “白乾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二、約定試用期不交社保有效嗎

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對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我國法律中沒有做出具體的數額要求,但規定了最低的限制,若單位不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話,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文就是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