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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工資嗎,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試用期有工資嗎 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了試用期,那也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作出約定,同時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而此時試用期內勞動者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那麼單位就應該支付其相應的工資。那一般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有工資嗎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全部勞動者,不論其是不是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在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其獲得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權利就應當得到保護。

二、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筆者對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所表達的意思感到不解。記得讀小學的時候,語文老師就教過或者表示前後兩者選擇其一,和、並且等表示前後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如果本條中的或者一詞表示可以選擇其一,那麼就可能出現以下情形,即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法的:

(1)試用期的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八十,也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也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舉例説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20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600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為800元。按照第一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應當既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640元),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640元;按照第二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1600元),也不能底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1600元。

很顯然,上述兩種工資標準的差距是非常大的,但是按照或者一詞表示選擇的意思理解,兩種做法似乎均是合法的。但是,這對勞動者顯然是不利的,用人單位完全可能選擇較低的標準作為試用期的工資,更何況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基本上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的,這似乎不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利的立法精神;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麼本條中的或者一詞就是表示前後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的意思,這豈不是犯了用詞不當的錯誤。因此,試用期工資視情況而定。

在看完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通常情況下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其實法律在這方面有一定的要求,也就是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是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80%,另外,此時試用期的工資也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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