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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怎麼辦

一、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怎麼辦

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怎麼辦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工資支付的法律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二)、關於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 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 150%、 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 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柑聯繫,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 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無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05 月0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系 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 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 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 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五)、關於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

(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

(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複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是大家的主要來源,進行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真的是因為公司資金週轉不過來,可以在沒有到發工資的時間先給大家商量一下,如果員工同意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不可以在沒有得到他人同意,不進行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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