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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員工怎麼不補償怎麼辦

一、單位辭退員工怎麼不補償怎麼辦

單位辭退員工怎麼不補償怎麼辦

如果公司單方面辭退,又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不願意協調處理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和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上面規定的雙倍進行補償。

二、違法辭退員工有哪幾種情形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説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在勞動法中也是會保障着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説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內容來執行,如果説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