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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一、合同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一) 因合同訂立而引起的合同糾紛。

合同的訂立關係到合同是否成立,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受法律保 護等,是當事人關注的焦點,有很多時候也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這類糾紛在整個合同糾紛中佔有很大比例。

(二)因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糾紛。

在合同簽訂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由此而發生糾紛。因合同履行而發生的合同糾紛是 合同糾紛中最為常見的一類糾紛。

(三)因變更和解除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事由後,允許變更和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一)協商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

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説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自願原則。

第二,合法原則。

(三)仲裁

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相聯繫的財產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於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合同簽訂之前以及簽訂之後的履行過程當中都容易產生糾紛,所以一定需要在合同內容當中明確具體的合同糾紛產生之後的解決方式,比如説違約責任等,這樣有利於雙方來處理。同時在發生合同糾紛之後,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材料,否則到人民法院起訴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標籤: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