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加班的條件有哪些
單位出於自己生產的需要,可能在員工休息休假的時間需要安排其加班。但為了充分的保護員工的利益,法律同時也對單位安排加班的條件做出了限制,而不是隨便單位安排加班的。那到底單位安排加班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安排加班的條件有哪些
加班,廣義上説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説,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無論加班還是加點,都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了延長工時的程序及上限。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加班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程序和條件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要是允許單位隨意安排員工在休息休假時間加班的話,這無疑就是對員工合法權利的損害了,因為相關法律中規定,勞動者是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的。因此,單位想要安排員工加班,則單位安排加班必須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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