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條件有哪些
為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相關法律中對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做出了條件限制的,而不能允許單位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肆意損害員工的權利。那具體來説,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問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條件有哪些
加班,廣義上説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説,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無論加班還是加點,都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了延長工時的程序及上限。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加班工資應當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程序和條件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 300%的工資報酬。
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若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則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此時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即使單位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安排員工加班的,此時原則上員工也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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