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職工加班要滿足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要是想要安排職工在休息休假時間加班的話,這並不是不可以,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職工有拒絕的權利,與此同時安排職工加班也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單位安排職工加班要滿足什麼條件?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生產經營需要。
(二)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三)經過職工的同意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協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如果企業未經協商,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
需注意的是,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必須與員工協商這一程序,一般是在標準工時工作制下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只要在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內,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既定的工作時間以外上班,就不能視為加班,這時員工應該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按違紀處理。另外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程序和條件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的標準,根據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綜上,我們瞭解到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具體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要是缺少其中一個的話,當然單位安排加班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職工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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