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公告送達判決書的生效時間
公告送達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公告發出之日起的六十天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送達方式
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有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成年家屬,代收人的送達方式。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有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如果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不可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人的送達方式。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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